— 1—衢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足额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与动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城市绿线、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和绿地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法规、规— 2—章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激励机制〕鼓励开展优质公园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等示范创建活动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规划程序〕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和规划建设理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态空间的保护与建设,加快城市山体、水体、废弃地的治理和修复,稳步推进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完善绿地生态系统
城市园林绿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