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岸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讨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 版)》、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一)业主大会名称为:杭州市拱墅 区(县、市)西岸花园业主大会。(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运河公园;南至:昼锦街;西至:吉祥寺路;北至:红旗河公园。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第五条业主大会 决定以下事项:2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决定物业管理形式;(五)制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六)选聘、解聘和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集体诉讼、维权等事宜;(十五)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二分之一以上 的业主同意。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3 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