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法律思考关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法律思考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种国内外资奉和产业互相流动和转移,新一轮招商引资活动日益频繁和恬跃,近年来,各级党政领导都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在招商引资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承办人员对这些规定又不太清楚,再加之又不聘请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加,致使签订的一些协议、合同或者有关的章程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些用词不当,易产生歧意。 一、招商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都非常重视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但是有些地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却急于求成,忽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盲目许诺优惠条件,出现了重项目签约、轻法律责任和重引资数量、轻项目质量的不和谐现象,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題和漏洞。归纳起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服务难以介入的问题,有些地区认为律师在项目洽谈、签订合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中没有太大作用,有关的合同文本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合资合作项目是由政府部门审批的,无需律师参加,从而造成律师为招商引资服务的介入难。有些律师即使能够介入招商引资活动,也是外围性的,不能介入实质性内容,致使法律服务效果不是很明显。 2 协议(合同)主体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跨越进展、提升经济进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因此,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但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 3 合同条款的问题。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比例问题,投资总额应是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投资。注册资本是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总和。在一项合作协议中,我方以土地使用费 1200 万元出资,外方出资 5000 万元,分别占股份的 20%、80%,双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6200 万元,注册资本应为 6200 万元,而在有关部门的批复中注册资本为 3200 万元,其中我方为 1200 万元,外方为20XX 万元,这样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别为 37.5%和 62.5%,就不是协议中所约定的 20%和 80%,出资期限问题,在有关的协议中,对外方出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