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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城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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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工业建筑第九章附则附录 1 制订依据附录 2 名词解释附录 3 计算规则附录 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和有关规范、 规定,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 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一般采用西安坐标系、 85 高程系比例 1:500 或 1:1000 的现状地形图。1. 总平面规划图;(1)场地的区域位置。(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周边道路名称、红线及定位坐标)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 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绿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5)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相对位置尺寸、形状、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6)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广场、绿地、人防设施位置及数量;(7)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幼儿园、中小学、公厕、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配电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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