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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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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的 “中立 ”理念内容提要 ; “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 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 “”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 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 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 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 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 “”两造具备, 师听五辞 “”;,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 “”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 “”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 《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 条( a)要求检察官 “”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其中 “”无偏倚 “”、“”不偏不倚 “”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 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要求法官 “”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由此可见, 无论是古罗马时期对自然正义的两项基本要求, 还是当代法治国家中的正当程序,亦或是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 都是将中立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或要求。在我国司法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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