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对患者以临终关怀, 使之死亡状态得以优化从而使死亡安乐化。安乐死具备现实性、 合理性,所以安乐死应该有其合法化的地位。关键词 :安乐死起源现状立法思考实施程序目录: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的定义(二)安乐死各国的立法(三)我国安乐死事件(四)国内的民众关于安乐死的意愿调查二、安乐死的学说三、安乐死存在的可行性(一)存在的合理性(二)存在的合法性四、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一)实施程序(二)违法执行安乐死应承担的责任五、安乐死的立法思考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一)安乐死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希腊语“美丽的死” (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①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牛津法律指南》将安乐死定义为 “在不可救要的病危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卷》对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的并濒临死亡的病人, 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 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安乐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安乐死” 实施的对象应该是指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正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的病人或者是无生命价值的人。 2 、“安乐死”应该是在病人自愿请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如在病人在非自愿情况下, 而强行对其实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3、在这一行为中,执行人,只能是取得合法资格的医护人员, 且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死亡的问题,是每一个活着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人类的死亡,体现了自然的规律,但死亡的方式各有不同。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 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因为即使不实施安乐死, 该病患也会死亡,而且是痛苦的死亡,所以,安乐死不是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把死亡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其本质是驾驭消除痛苦的机制和规律,对人的死亡过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