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之界定

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之界定_第1页
1/8
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之界定_第2页
2/8
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之界定_第3页
3/8
1 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之界定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规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我国行政诉讼中关于确定起诉人原告资格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2 条及第 4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 第 11 条至第 18 条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第12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即学界所泛称的“原告资格利害关系说”。本文主要针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进行探讨,并据此对《解释》关于几类特殊主体的原告资格问题所作规定进行剖析。一、关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与适用“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较为抽象,基于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作出不同的解释。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律上利害关系”进行理解。( 一) 所谓“法律上利害关系”仅限于起诉人自身的利害关系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包括民众诉讼、 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等制度, 这一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明确,“侵犯其合法权益”之规定即是指起诉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被行政行为所侵犯,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应有之意,也是界定原告资格的基本原则。笔者在此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 《解释》第 15 条、第 16 条之规定与这一原则略有偏差。 《解释》第 15 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而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均是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针对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作出后,如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怠于行使诉权而导致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受损或因此损及联营、合资、合作各方权益,联营、2 合资、合作各方可因此向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主张权利。提起行政诉讼并非惟一救济途径,而赋予其原告资格则有承认起诉人认为“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有权提起诉讼之嫌。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这类纠纷所针对的行为通常是一方出于地方保护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原因要求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往往对一方有利, 如果不赋予受到损害的一方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其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得到救济。而《解释》第16 条有关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之界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