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现代社会, 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 离不开“钱”。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和功能; 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作介绍 ; 物权法原理中也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 商事法上,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 一种所谓信用货币 ) 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对于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及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在笔者思考、研究本文论体题时,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 当然,这不排除在检索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周全问题) ,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着实令人不解。本文试图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冀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立法的关注。一、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 一) 货币的起源与种类“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的出现与交换的需求和发展密不可分。为了克服物物交换的不便和局限,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早期即开始寻觅衡量商品价值、媒介交易的等价物,历经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及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逐渐形成。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 在历史上, 家畜、贝壳、钻石、丝帛、布匹、铜、铁、银、金等许多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承担过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功能。我国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货币,最初是牲畜,后来是贝壳类。司马迁于《史记?平淮书》中记载:“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兔贝刃布之币兴焉”,“贝”即为我国早期普遍采用的货币。是故,在我国文字结构上,凡与财货有关的事物大都从“贝”字旁,如财、货、资、贾、贷、赋、费、贵、贱等。虽然不同国家早期曾利用过不同的商品作为货币,但后来大都基于贵重、稀缺的金属材料本身的优点,而将铁、铜、金、银等作为货币材料。正如马克思所说:“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