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及流转分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四荒土地使用权及流转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8 年 12 月 15 日印发的《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 一般解释,四荒是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简称。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进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荒山,指尚未开垦或开发过的山,又或指偏僻、人迹罕至的山。荒,因无人治理而草木丛生或干旱贫瘠;山,一般指高度第 1 页 共 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较大,坡度较陡的高地。 荒沟,是指没有农业生产条件,不适合耕种的沟。 荒丘,指的是荒凉的土堆。 荒滩,指的是荒漠的滩涂。 荒地,荒废或未开垦的土地。 荒坡,就是没有开垦的坡地,他不算基本农田,可以进行其他方面利用。 荒沙,未利用的沙地。 荒草,是指目前尚难利用而致荒芜的天然草地。有两种类型:一是森林被破坏后成为次生疏林地,树木郁闭度大于10%,生长杂草为主的土地;二是难以利用而致荒芜的缺水草地以及海拔高、气候寒冷、山高路远、缺少安全牧道的高山草地。 治理开发和承包“四荒”土地“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第 2 页 共 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以及社会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治理开发和承包“四荒”的权利,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优先权。 “四荒”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0年,并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依法获得的“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享有继承、转让、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四荒”可实行招标承包。[合同下载:荒滩地承包合同书]假如依法取得承包“四荒”地的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第 3 页 共 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