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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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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医院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即总务科、器械科、图书馆)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实行三级账卡制,财务科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务、器械 、图书的财产物资会计分门别类地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科室兼职人员建卡片账(台账)(固定资产总账科目的登记内容及方向,要与明细科目的登记内容、记账方向完全一致)。各科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核对账目,要求账物相符,防止物资积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范围,主要指建筑物和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设备装具、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具体标准:通用设备单价在500 元以上,业务技术专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 1 年以上;单价在 2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 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归口管理:1.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各种车辆、机电设备、锅炉、水暖、电器、家具、被服及有关设备等,归总务科管理。 2.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电子仪器、电脑、录相设备及有关医疗、 教学、科研、专用设备等,归器械科管理。 3.图书杂志及重要文献资料,归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管理科室对各种固定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记好明细账,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出入库、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手续。对调入、捐赠或加工自制设备,亦应及时办理编号建账、人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凭证或合理作价,载人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内。 1.各科增设家具、设备、仪器时,均需事先按规定(或计划)作出计划,经过审批手续方可购置与供应。如新增设备、家具价值在 200 元以上,科室须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报总务科、器械科,并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与供应。 2.凡属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须无偿调拨或折旧作价处理和报废时,均须报经院长审批,并以此据作账务处理。 第六条各科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调配时,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有多余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予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第七条管理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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