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蔬菜农药遗留监督体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销售、加工和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并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蔬菜质量平安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蔬菜行业协会、蔬菜经营单位等应当配合做好蔬菜质量平安宣传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
防止采收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出卖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抗病、抗虫蔬菜品种和蔬菜种植、防治病虫害的新技术
所需费用从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蔬菜产地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在园蔬菜使用农药的品种、药效和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园蔬菜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
第八条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1605 甲基对硫磷(甲基 1605 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 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马拉硫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农药毒性法律规范确定并公布
禁止在本市销售和在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农药品种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
应当将使用说明书随货附送,销售人员在销售农药时
并介绍农药的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和平安间隔期等注意事项
第十条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农药平安使用规定
防止农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危害人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