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为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我市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XX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8]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目的意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由政府部门牵头,发动用人单位提供实际工作岗位,组织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见习的实践性活动。其目的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帮助毕业生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同时,为用人单位深入考察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扩大选人视野创造条件,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市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组织管理市人事局牵头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包括制定见习计划、确定见习岗位、认定见习单位、审定见习学员、协调见习补贴发放以及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三、见习单位与见习岗位见习单位一般为本市具备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能为见习对象提供相应见习条件的企业。见习岗位一般为本市企业中适合毕业生工作、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岗位。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自愿申报,经市人事局认定后,统一纳入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对提供岗位数量多、岗位质量高、见习条件好的见习单位,市人事局将向上推荐、申报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四、见习对象参加见习的对象(以下简称见习学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2、xx 户籍或入校前具有 xx 市常住户口;3、符合见习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等条件;4、自愿提出见习申请;5、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协议各项约定。五、见习待遇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由市政府和见习单位共同提供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 800 元/月·人。其中,市财政承担 400 元/月·人,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同时,统一为见习学员办理见习期间的简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承担。六、见习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 3 至 6 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由见习学员提出申请,经见习单位同意,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累计见习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见习学员应按见习期限的要求进行见习。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