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正确把握运用好谈话提醒等四种处理方式 大家知道,在《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多部党纪国法中,都对谈话提醒(约谈提醒)、批判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诫勉谈话)四种处理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我们精准把握“四种形态”的政策策略,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提供了根本遵循
但在现实中,这些规定的字面表述虽然基本一致,但在不同的条规中其含义又不完全相同,由于对其理解把握不准致使谈话提醒等四种处理方式运用不充分,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笔者经过比较分析认为,实践中应严格区分、准确把握谈话提醒等四种处理方式在如下两种情形中的不同含义,从而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运用好谈话提醒等四种处理方式
第一,要注重分别在监督检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中,
视情况作出谈话提醒、批判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处理
这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最常用的情形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第三章“监督检查”中第十五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判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又在第五章“谈话函询”中第三十条规定:“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实行谈话提醒、批判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还在第六章“初 步核实”中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根据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对此,其《释义》分别作出的解释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但需要对本人谈话提醒的,根据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发现被核查人存在一定违纪问题但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虽有违纪问题嫌疑但难以核实认定的,可以视情况提出诫勉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等建议,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