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 0 0 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1 9 9 8 年1 月4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 9 9 8 〕8 9 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