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 年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 年8 月24 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 年12 月27 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12 号公布
2013 年1 月14 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
《规定》共 11 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 年5 月1 日起施行新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按 规定进行登 记 、拆解、销 毁 等处 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 记证 书 、号牌 、行驶 证 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 条规定使用年限 的; (二)经修 理和调 整 仍 不 符 合 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 用车有关要 求 的; (三)经修 理和调 整 或 者 采 用控 制技术后 ,向 大气排放污染物 或 者噪声仍 不 符 合 国家标准对在 用车有关要 求 的; (四)在 检验有效 期 届 满 后 连 续 3 个 机动车检验周 期 内 未 取 得 机动车检验合 格 标志 的
第五 条 各类 机动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