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5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 7 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3 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 成建筑设计工作较 大 返 工、修 改 和增 加 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 外 支付相 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 适当延 长 设计工期 。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 设计人在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颁 布 的《建筑设计周 期 定额》规 定的周 期 内提前 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 度 的前 提下采取 措 施予 以实 现时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 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 设计人原因要求 终 止 或解 除 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 设计工作的,不退 还 发包人已 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 定向设计人支付违 约 金;已 开 始 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 成工作量不 足 一 半 时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超 过一 半 时 ,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 项报 告 、项目建议 书 、可行 性研 究 报告 等 文件中估 算 设计及 咨 询 服务计费额的参 考 。 2 2 、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