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传真: 债权人(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保 (身份证号码: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二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佰玖拾玖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全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 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三) 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