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传真: 债权人(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为确保 (身份证号码: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二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佰玖拾玖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