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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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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其责任应如何认定问题。本条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由于房屋建筑是较永久性的建设项目,且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其既可能是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亦可能是施工方面的问题。因此国家对建筑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中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也是建设过程中最后一个工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房屋从建设生产转入使用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须经过这一环节。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建成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等组织验收。不管是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一律要经过工程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等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等。根据《建筑法》有关规定,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②、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③、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④、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⑤、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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