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
[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
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
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2 0 0 1 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