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
(4)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
[理解与适用] 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
而实际竣工日期则往往会引起争议
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期限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
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类争议,各地法院在具体处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难免出现执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条司法解释的制定正是为了有效地解决有关实际竣工日期争议的问题,以便各地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
工程实际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