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省级电网企业等相关单位,根据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并分解下达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指导电网企业,根据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地市级有序用电方案应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汇总各地市有序用电方案,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电方案中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一) 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三) 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四) 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五) 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六) 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第十二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