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约定的帐户、期限和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以下简称“账户透支”) 第三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 及 客户维 护 ; 授信评 审 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 批 ; 会 计 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 核算办法及 账务处 理; 资产监 控 部负责组 织 贷后 管理; 信贷经营部门及 会 计 结算、资产监 控 等 有关部门负责落 实 风 险 控 制措 施 。 2 第三章 开办程序 第七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 透支主体 第八条 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 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原则上结算业务5 0 %以上在我行办理; 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 透支账户 第九条 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明确。透支账户应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 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 还完 毕 、透支业务合同解除 之 前 ,客户不得申请撤 销 该 账户。 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