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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6〕29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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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环 境 污 染 刑 事 案 件 适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已 于 2 0 1 6 年 11 月 7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6 9 8 次 会 议 、 2 0 1 6 年 1 2 月 8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第 十 二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5 8 次 会 议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 0 1 7 年 1月 1 日 起 施 行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 0 1 6 年 1 2 月 2 3 日 法 释 〔 2 0 1 6 〕 2 9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环 境 污 染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2 0 1 6 年 11 月 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6 9 8 次 会 议 、2 0 1 6年 1 2 月 8 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二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5 8 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为 依 法 惩 治 有 关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办 理 此 类 刑 事案 件 适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解 释 如 下 : 第 一 条 实 施 刑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具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严重污 染 环 境 ”: (一 ) 在饮用 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 自 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 倾 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 倒 、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 倒 、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 倒 、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 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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