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1993 年 3 月 22 日财政部 (93)财会字第 12 号文发布*此文如下: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目录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三、会计报表(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 2.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目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一、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规范航空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航空运输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 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 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 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 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 (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