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的欺诈问题一.远期信用证概念(王文艳)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或只有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运作程序(王文艳)进口商委托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出口商; 出口商组织货物, 装运出口并取得信用证需要的单据;出口商将信用证需要的单据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对外承兑,并在到期日付款;在开证行承兑后,议付行对出口商办理票据贴现手续;开证行通知进口商承兑赎单;进口商承兑到期付款。(这里说得有问题,信用证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进口商)在正常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物而不必担心付款后无法收到货物,出口商可以顺利地收到货款而不必担心发货后无法收款。三.远期信用证的欺诈原理(一)欺诈形式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欺诈(1)循环开立远期信用证(开后证还前证)(王文艳张英男)这是在我国比较多的远期信用证欺诈方式。信用证欺诈实施者利用的是远期信用证(不对,应该是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可以先承兑,然后在承兑到期日付款。以承兑后 180天付款远期信用证为例,欺诈者可以在银行承兑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在国际市场上贴现, 使用贴现资金将近180天(扣除收到承兑通知和贴现的日期),在需要付款时使用贴现资金付款。欺诈者通常不只是开立一个信用证,而是开立一系列远期信用证,例如每月各开立一个承兑后 180天付款的信用证,然后用7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1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用 8月开立的远期信用证贴现资金偿还2月到期的信用证付款,如此循环使用,既不会发生信用证垫款,又可以使用贴现资金。一旦这种循环被制止或被打破,马上就会出现巨额的信用证垫款。 在这个过程中, 开证申请人需要在境外找一个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同时还需要境内机构的“配合 ”,伪造一些虚假的贸易合同。(2)开立无贸易背景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张英男)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用假合同、 假单据伪造贸易背景,国内开证申请人和国外受益人联手诈骗银行。当国内申请人利用假合同欺骗银行开出远期信用证后,国外受益人通过交单行交来与该证相符的假单据。由于他们的目的是骗取银行资金,所以不管单据真伪,有无不符点,申请人都接受单据,催促开证行承兑。一旦开证行承兑后,那么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就变成了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