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退休后取得的收入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祁某,任职于某省财政厅,是中国社科院博士生导师, 2017 年 9 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单位退休。由于祁其在业界的影响较大,该省财政厅对其返聘,继续任职于财科所,维持原有的待遇不变;同时某高校亦希望借助其知名度,扩大影响和提升学校竞争力,与祁某签订了为期5 年的软引进协议,协议规定,祁某在协议期内以该高校的名义申请国家级课题2 至 3 项,以第一署名单位在高水平刊物发表论文若干篇,该高校每月支付齐某人民币10000 元。则祁某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祁某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到离退休所得的征免税问题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的确定问题。祁某在2017 年 10 月以后取得的经常性收入包含两部分,一是从财政厅取得的收入;二是从高校取得的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则祁某分别从财政厅和高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薪性质的收入,是否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呢?一、从财政厅取得工薪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20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7 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离退休工薪所得应满足以下条件:(1)仅限于离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在工薪之外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不在免税之列;(2)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取得的工薪所得比照执行;(3)仅限于在原任职单位(即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祁某从财政厅取得的收入,包括离退休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实物福利等,均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二、从高校取得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祁某从高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