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视野下的物权法利弊分析《物权法》在经历了漫长的社会论争和利益博弈之后终于出台了,其生效施行的日期有权者定在了10月1日,或多或少有些庆祝的意味
物权法带来了深刻的嬗变,在社会公众的视野中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致
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品质是站在社会整体层面利益的角度制定的,对于特定行业的个中利益而言可能是利弊共存的
作为商业银行,我们理所当然要积极利用物权法带来的种种利好,规范和加快业务的发展;但同时我们更要认真分析其可能给银行所带来的弊端,沉稳应对,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路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和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修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切实控制法律风险
一、物权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和适用规则物权法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
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等法律的废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物权法第四编在创设诸如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等一些新的制度规则的同时,大量吸纳并修改完善了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若干制度规则,由此会引发一些担保法与物权法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物权法》有多处使用了“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或类似规定的立法技术
因此,在实务中除了要正确理解物权法本身的规定之外,还要正确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物权法的行政法律规范物权法在本质上从学者到实务界,大多将其划为民法的范畴
其实物权法不是一部单纯的民事法律,他融合了其他一些部门法的内容,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