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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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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总论一、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措施 保护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1997 年 11 月 1 日公布,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指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1997 年 11 月 3 日公布,199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安全生产是一个完整的概念,生产是主导的,不生产就谈不上其他,也谈不上安全;但搞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保安全,把安全放在生产之上,因为劳动者是最可贵的。 为了使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更加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以期获得更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8)008 号《关于下达 1998 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律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中,提出了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要求(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安全体系标准”或“标准”),并明确由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督讨论会负责主编。该讨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1 年 1 月 11 日生效的国际劳工组织第 167 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学习、总结国内和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经有关专家审查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于1998 年 8 月 10 日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沪建建(98)第 0645 号文批准为上海市标准,统一编号为 DBJ08-903-98。该标准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督讨论会负责解释,适用于在上海地区从事施工的建设企业内,施工现场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近几年来,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有了很大进展,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识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都有不少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安全工作,施工现场面貌发生了可喜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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