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_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 20XX 年 9 月 28 日十届 13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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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进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进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XX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XX20 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讨论生和本专科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 (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