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一、新型贿赂案件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略
二、新型贿赂案件的反调查行为特点(一)受贿行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是被调查人反调查的行为基础
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产生的行为根源: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其通常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之后为自己选择的逃避惩罚的退路
也是被调查人反调查行为的基本特征
这种反调查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相对的稳定下来,之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新型贿赂案件的基本形式
对抗的定势心理:案发后被调查人选择退路的辩解通常是:(1)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是分离的,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2)支付的费用和出售收取的费用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平衡的,同时还以扩大物品的瑕疵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
(3)案发前更换协议,改变原来的买卖关系
把低价购买的改成租赁,更换购买合同;把高价卖出的物品的财务账,进行撤换、变换金额等
(4)把购买关系转换为借租关系,转换所有权的关系
(5)否定自己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关系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首先是否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并且提供说明这些行为表现的履行形式即“上述行为的费用支付方法”(法人与自然人的串供特征不同,如果是法人,其反调查行为是通过补账和修改账目来完成,自然人就是通过统一口径,来实现反调查的退路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