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管局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修金的交纳 第六条 10 月 1 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造价的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保修金专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保修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开具《保修金交存通知书》
建设单位根据《保修金交存通知书》要求,一次性向将保修金存入保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