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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在建工程增值税处理分析导言某些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自建,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将尚未完工的项目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过程中会涉及到增值税,那么,企业在销售在建工程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更为有利
具体实施过程中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转让在建工程的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分别不同企业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尚未完工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尚未完工的项目,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由国税部门管理,不需在地税部门预缴
具体规定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8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老项目(2016 年 4 月 30 日之前开工)可选择简易计税
但选择简易计税有时可能并不合适
举例说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A2014年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开发, 土地价款 6660万元,取得合规的财政票据
同年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先后投入施工款项2000 万元,后因资金紧张停工
2017 年 3 月,将此项目售给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B,价款 11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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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 A企业选择简易计税
A企业应纳增值税 =11100/(1+5%)*5%=528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571
43 万元,增值税 528
B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528
假设 A企业选择一般计税
A企业应纳增值税 =(11100-6660)/ (1+11%)*11%=440万元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100万元,增值税 1100 万元
B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1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