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4〕27号【发布日期】2004-05-27【生效日期】2004-05-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吉政办发〔2004〕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省教育厅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和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的顺利实施,维护教育考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平性,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3月3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教育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及全省教育统一考试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管理部门,从事和参与教育统一考试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参加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均须遵守本意见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考风考纪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
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快速有效地解决考试中发生的紧急、重大问题
加强对考试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优化考试管理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