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统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对象、范围:(一)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从事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经营主体业态根据申请经营项目并结合经营场所主营业务等进行确定
(四)经营主体类型可以是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贸易商、连锁加盟店、网络交易商等
经营主体类型需以备注形式标注在主体业态后
(五)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六)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七)从事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且不得制售食品和销售散装熟食食品
第三条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开办食品交易市场、举办食品展销会、从事食品仓储及运输等非直接进行食品销售活动;(四)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辖:(一)食品经营许可以省政府公布的许可审批权限进行,实行按经营场所属地管辖原则进行许可
(二)同一经营主体不同经营项目由不同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其所有经营项目统一由较高层级监管部门进行许可
(三)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四)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不在本许可机关辖区的,由许可机关将许可信息通报外设仓库所在地监管部门,由外设仓库所在地监管部门对该仓库建立日常监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