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线电影投资合同要点此文本是关于电影投资的合同,从人员到报审到发行,条款相对完备,可参考适用。合同编号:院线电影《》投资合同书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条款联合参与合作投资电影,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电影《》(以下简称 “该电影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1.1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在前文所定义之词语外,以下词语在“本协议 ”中具有如下含义:(1)生效日:指本协议之生效日,即本协议第13.4 条规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2)公映日:指【该电影】全球首次公开放映之日期;(3)总预算:指估算筹备、拍摄及制作【该电影】及任何相关【该电影】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及支出,详见3.1 条( 1)款;(4)摄制费用:指因筹备、拍摄及制作【该电影】及任何相关【该电影】而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支出;(5)投资金额:指甲、乙双方因应【该电影】之【总预算】而同意投入的投资款总数;(6)投资比例:指按3.2.2 款规定甲、乙双方对【该电影】的【投资金额】投入资金的比例;(7)甲方投资比例:指本协议3.2.2(1)项规定的甲方对【该电影】享有的【投资比例】;(8)乙方投资比例:指本协议3.2.2(2)项规定的乙方对【该电影】享有的【投资比例】;(9)乙方投资金额:指乙方为投资拍摄【该电影】投入的金额,见第3.2.3 款;(10 )其他投资方:指由甲方自行引入对【该电影】注入投资款项的第三方投资者;(11 )发行权利:指以任何方式销售、租赁、发行、宣传及使用【该电影】、该电影】之宣传片、剧照、宣传海报与相关宣传物料、及【该电影】之组成部份之相关发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影院放映、非电影院放映、视频点播、免费电视播放、付费电视播放、音像制品出租及零售、商品开发及促销、参加海外电影节及电影展之权利、数字制品销售、 信息网络传播、 商品化权利、 互动多媒体、 印刷与出版 (平面及电子书方式)电影小说、 微电影宣传、广告植入及电影音乐原声大碟)及以任何已知或未知的媒体、方式销售、宣传、发行或使用【该电影】的所有类近之发行权利;(12 )衍生权利:指由【该电影】及/或其组成部份、元素而衍生之产品及其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摄制【该电影】,对【该电影】进行增修、删减或重新剪辑、将【该电影】改编为电视剧、广播剧、舞台剧、微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