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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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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备条例(2024 年 5 月 27 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防备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备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备(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讨论、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纳防雷装置,避开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条鼓舞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讨论、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讨论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法律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预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第九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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