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雷管生产厂防静电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1996-01-15 批准 1996-05-01实施 4 防静电技术要求 4.1 对生产设施、环境的要求 4.1.1 雷管生产工房,必需设有自立的静电接地系统,其接地点不少于两处。长度大于 100m 的工房,每隔 50m 设接地点一处。 4.1.2 雷管生产工房中非用电固定的金属设备,必需等电位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0n。移动器具也应直接或间接静电接地,间接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108Ω。不应存在对地电容大于 80pF 的孤立导体。 4.1.3 Ⅰ、Ⅱ类工序的地面、工作台,应铺设导电橡胶板。平安防护箱、防护罩、工作椅等,也应实行有效防静电措施,并均应牢靠接地。 防静电设施表面对地电阻,Ⅰ 类工序为 1×104~1×107Ω,Ⅱ 类工序为 1×104~1×108Ω。 4.1.4 干燥的起爆药、延期药所用装药盒,其他药剂所用装药盒,盛药盘和传送危险品的器具宜用防静电材料制造。不宜使用易产生、堆积静电的毛掸、毛刷。也不宜采纳塑料和表面电阻大于 1×108Ω 的绝缘材料做器具。防护罩、观看孔必需用有机玻璃时应尽量缩小其暴露面积。 4.1.5 在Ⅰ、Ⅱ类工序所在的工房内,空气相对湿度应不小于下载后可任意编辑60%。当湿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实行有效的增湿措施。对工艺有特别要求时,按工艺要求执行。 4.1.6 有可燃气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使可燃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 4.1.7 雷管生产工房各入口处,应设有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 4.2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4.2.1 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需穿防静电服装或纯棉内外服装,单件服装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 0.6μC。严禁穿化纤、真丝和纯毛等织物服装。 4.2.2 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需穿防静电鞋,鞋的电阻值为 1×104~1×107Ω。 4.2.3 Ⅰ、Ⅱ类工序所采纳的手套、帽子和袜子,应是防静电制品或纯棉制品,摩擦带电量应不大于 0.6μC。 4.2.4 1、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穿戴工作服装后必需经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检测合格方准进入工房操作。离开工房再进入时,应重新检测。 4.2.5 对 I 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 1×104~1×107Ω;对Ⅱ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 1×104~1×108Ω。 4.2.6 非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工序时,也应遵守本标准有关规定。 4.3 对静电电位的要求 4.3.1 人体静电电位应不大于 500V。 4.3.2 工序静电电位:对Ⅰ类工序,静电电位应不大于 1 500 V;下载后可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