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以上工程师。(2)带班次数: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 次,领导班子成员、副总以上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 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 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替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 15:30、夜班 23:30,与当班员工一同出入井。(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6)每月 30 日前由矿安全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2、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下;“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未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 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作业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杜绝违章2 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各工班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中,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3、考核及相关规定(1)矿办公室会同安全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每次罚款100 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每次罚款 200元。(3)带班人员当班未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每次罚款50 元。3 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1)带班人员在本班工作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