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规范要求及法律依据和责任1、生产环境条件内容责任来源责任与惩戒1
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
5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5
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 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5
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5
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5
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6
42、进货查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