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管理条例第三條第一章為縣(巿)政府。總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基本法令一一三七九九第二條第一條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九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二十一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六○○一一八八八○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一條華總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十日總統台總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來源如左:飲用水管理條例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義字第八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義字第八九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第五條第 二章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水源管理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設備。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地下水體: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第四條基本法令一一三八○○前為在項。飲用污水染水水源源水水質質保之護行區為或係飲指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本條例所稱飲用水設備,指依自來水法規定之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公私場所在此限。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基本法令一一三八○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一年內逕行訂定並公告之。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縣(巿)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一年內擬定之;涉及二省(市)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一年內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第一項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由直轄巿、縣(巿)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第九條第三章主管機關申報。設備管理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