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起草注意要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71号,下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下称“《暂行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下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由被我国法律纳入调整范围到被有针对性地细化、制定管理办法、落实法律规定,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认可和高度关注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因其避免双重征税、较低的运作成本、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势受到市场、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人的青睐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在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的同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作为明确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在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阐释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下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通常的核心条款,并分享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操作中采用的相关约定及注意要点,以飨读者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对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了详细列举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提出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包括上述内容的提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列举了合伙协议应具备的条款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通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包含下列主要条款和要点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签署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1、签署主体为全体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