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 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绩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实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逻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心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布置由财政部根据中心财政预算状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方案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状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矩和相关规则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藏匿透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所需的支出。详细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离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普通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讨论开发及中试阶段的须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担当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央(以下简称“管理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