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违约 , 合同法篇一:默示毁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默示毁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案件事实原告 ( 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 ( 某市织布厂 ) 双方曾于 XX 年 10 月 4 日签订购销纱布的合同一份
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某种型号的纱布; 交货时间为XX年 1 月 15 日;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
合同并对纱布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合同订立后, 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1 万元
XX年 1 月 3 日,原告派人到被告方检查纱布质量,发现被告生产的纱布密度不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即向被告提出,原告不能派人前来提货
被告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望继续交货
原告认为,已接近交货期,被告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的,遂于XX 年 1 月 8 日给被告发函提出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于XX年 1 月 15 日向原告发去函电,催促原告前来提货,原告未予理睬
一月以后,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是否已构成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于XX年 1 月 3 日派人到被告处检查纱布质量时,发现纱布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当时距交货期仅有12 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告是不可能消除已生产出的近纱布的瑕疵的,因此被告确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责任是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在交货前原告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因为未届交货期,还不能最终确定原告一定违约,更何况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是购销合同,不是加工合同,被告所供货物并不应限于自己所生产的纱布,它还可以从其他厂家组织货源
所以断定被告在交货期到来后不能交货,并无充足的根据,可见被告并未违约,违约的应是原告一方
作者观点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