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违约 , 合同法篇一:默示毁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默示毁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案件事实原告 ( 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被告 ( 某市织布厂 ) 双方曾于 XX 年 10 月 4 日签订购销纱布的合同一份。合同规定:被告供给原告某种型号的纱布; 交货时间为XX年 1 月 15 日;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并对纱布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后, 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1 万元。XX年 1 月 3 日,原告派人到被告方检查纱布质量,发现被告生产的纱布密度不够,并有污渍,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当即向被告提出,原告不能派人前来提货。被告表示可以想办法消除瑕疵,希望继续交货。原告认为,已接近交货期,被告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的,遂于XX 年 1 月 8 日给被告发函提出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于XX年 1 月 15 日向原告发去函电,催促原告前来提货,原告未予理睬。一月以后,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不同观点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是否已构成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于XX年 1 月 3 日派人到被告处检查纱布质量时,发现纱布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当时距交货期仅有12 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被告是不可能消除已生产出的近纱布的瑕疵的,因此被告确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责任是合理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在交货前原告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因为未届交货期,还不能最终确定原告一定违约,更何况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是购销合同,不是加工合同,被告所供货物并不应限于自己所生产的纱布,它还可以从其他厂家组织货源。所以断定被告在交货期到来后不能交货,并无充足的根据,可见被告并未违约,违约的应是原告一方。作者观点本案中,关键在于确定被告是否已构成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但这不意味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