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篇一: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1
1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
1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案情简介]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
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
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
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
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
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