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耙装机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耙装机维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业务技术知识,熟悉耙装机的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所在工作面的避灾路线,熟练掌握耙装机的维修保养和故障处理技能,并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检修耙装机时,必须首先切断机器电源,闭锁开关,并挂好“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 2 条 严格执行设备定期维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机器出厂制定的各项维修质量标准。检查、拆装和维修必须按维修操作标准进行。 第 3 条 维修工作中,必须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面不受损伤;拆装零部件时,应注意保管好小零件,严禁将其丢失和掉入机器内部。 第 4 条 打开需要维修的减速箱、滚筒时,必须实行严密的防尘及遮盖措施,严防掉入煤、矸、杂物、淋水等。 第 5 条 维修更换的齿轮、轴承,及其它配件时,必须选用同规格型号的元件,严禁任意更换。 第 6 条 电气系统的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设备维修的规定。 第 7 条 经维修的耙装机必须达到质量完好标准,交当班司机试运转,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还要仔细将机器维修情况填入交接班纪录。 二、责任追究 第 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耙装机维修工按严重“三违”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班中睡岗、脱岗、离岗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酒后入井上岗作业的; (四)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下井带烟草、点火物品及井下吸烟,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五)设备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处理,强行冒险作业的。 (六)检修耙装机不执行停送电制度,不停电闭锁和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牌的;电器设备失爆、电缆明接头、带电检修和挪移设备,设备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第 9 条 不严格坚持设备定期维修制度或设备检修不按操作标准进行,每次罚款 100 元。 第 10 条 因设备维修不当,造成防爆面损坏或将零部件和杂物掉入机器内部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对维修工罚款 200 元。 第 11 条 设备维修时,任意更换配套的设备配件,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而影响使用的,对维修工罚款 100 元。 第 12 条 设备维修后,不及时填写交接班记录的,对维修工罚款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