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职业危害管理办法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作业人员做好职业安全与健康保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预防管理,消除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从业人员。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 3.1 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 3.1.1 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 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当地政府有要求的,应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职业卫生培训任职; 3.1.3 公司下属部门设置专兼职职业危害管理员或由专兼职安全员同时承担职业危害管理工作。 3.2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2.1 应制定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业危害管理的职责、职业危害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3.2.2 熏蒸杀虫、剧毒品等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紧急情况的作业和现场,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4 职业危害作业管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三同时” 4.1.1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 4.1.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4.1.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实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1.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4.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确定 4.2.1 确定人员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或部位,定位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且定点准确,不遗漏; 4.2.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包括复烤车间、除尘房、烟叶选择作业、煤场等场所的粉尘点,生产车间、动力部门等场所的噪音点,熏蒸杀虫场所,根据GB/T4200 确定为高温作业的场所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点。 4.3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分级管理 4.3.1 应依据 GB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