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案例一: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原告、被上诉方)与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乙方、被告、上诉人)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运输合同,乙方负责将甲方提供的小型客车运至某市
运输途中车辆起火,货物毁损
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乙方称甲方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由于车辆零件损坏,在运输过程中,相互碰撞而引起的火源,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非保价运输,损失赔偿不超过运费的二倍
甲方以乙方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判决乙方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承担80%的损害赔偿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就两个问题进行分析:1、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非保价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等,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
该条款是具有选择性质的条款,托运人可以2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选择保价,也可以选择不保价,如果保价,按照保价赔偿;如果托运人考虑到成本问题而选择不保价,就适用该条款
因此,该条款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判决违法
2、什么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