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 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化管理EHS防护设施,充分有效使用EHS防护设施,减少公司安全风险与保护职工健康、安全。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类EHS 防护设施配置、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3. 职责生技部为 EHS 防护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EHS 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组织 EHS 防护设施的大修、改造。安管部负责EHS防护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部负责 EHS防护设施的采购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EHS防护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EHS 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4.程序4.1EHS 防护设施的配备4.1.1 生技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EHS 防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4.1.2 安管部、生技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EHS 防护设施。4.1.3 生技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EHS 防护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EHS 防护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4.1.4 生技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EHS 防护设施时, 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 EHS 防护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4.1.5 生技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EHS 防护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EHS 防护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4.1.6 安装单位对 EHS 防护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4.1.7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a) 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b) 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