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玄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数字玄武”是区委、区政府为逐步加快我区科技信息业发展,做大、做强、做优、做美珠江路提出的发展战略,就是以“一街三园”为基本发展格局,在巩固珠江路商贸特色,建成国际化信息资源物流市场基础上,用五到十年的时间,把珠江路科技园区建设成为XX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孵化基地、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今年,我院确立了创建“现代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服务型法院”的发展定位,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数字玄武”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被列为我院今年重点调研课题。院党组专门组织相关庭室进行了针对性研讨,总结了我院过去在保护和促进我区科技产业发展中的成功做法,并对未来“数字玄武”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前瞻性思考。一、调查概况。(一)调查目的。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入手,分析和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难点,从审判工作角度为“数字玄武”建设工作提出司法建议和工作设想。(二)调查对象。以与“数字玄武”的规划、实施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it企业、从业人员为调查对象。(三)调查内容。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我们确立了不同的调查范围与内容。1、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主要从其管理职能角度出发,了解与“数字玄武”建设有关的管理政策,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法律盲点。2、对相关it企业,主要收集它们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法律疑问,内容涉及公司设立、用工情况、房屋租赁、货款清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3、对相关的从业人员,以与《劳动法》有关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护措施、劳动争议的处理等问题为主要调查方向。(四)调查方法。我们走访了珠江路科技街管委会办公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织部分知名it企业、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业主座谈;与不同种类的it从业人员进行了面对面的第1页共9页交流;听取了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指导意见;对比了北京中关村发展的成功经验与做法;统计和分析了我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数据,从而展开立体化的调查工作,强化本次调研活动的实效性。二、与“数字玄武”相关的典型法律问题及审判实践。1、关于兼容机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已遇到数起因买卖兼容机而产生的纠纷,由于兼容机系由商家从不同渠道购进配件后,再按照购买者的不同要求选取相应配件进行组装而成,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兼容机在法律定位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双方买卖的标的物究竟是电脑整机,还是买卖配件后提供了组装服务,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而兼容机的组装特性,决定其不可能有整机的合格手续。从行政管理规定看,XX市技术监督局曾于1997年4月制定了《XX市微型计算机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试行)》,其中规定了拼装机(兼容机)也属于微型计算机的范畴,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还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等内容。从市场现状看,目前珠江路作为华东地区最大的电子、电脑产品集散地,许多it企业均以销售兼容机为主,这也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兼容机以其配置灵活、价格低廉的特点,满足了相当数量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拥有可观的销售市场。但绝大多数企业均不具备销售兼容机的经营范围和销售资质。我们认为从现今电脑销售市场现状来看,兼容机和品牌机并存,两种产品各有其供应渠道和销售市场。对于以兼容机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中,如果对有关法律法规机械地理解,刻板地认定买卖的标的物不合法,从而判决买卖无效,这必将从根本上切断以兼容机销售为主业的it企业的收入来源,给其生存基础带来毁灭性打击,这就违背了保护与促进第2页共9页经济发展的初衷。因此,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充分理解it企业在特殊发展时期的特殊情况,分析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