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一节土地法第二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节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第一节土地法一、土地所有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1)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概念《宪法》第10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第12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土地管理法》(2004)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物权法》(2007)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